七年多过去了,小女孩欢欢(化名)仍未入土为安。当年,一场铁路事故带走了欢欢的生命,尸体至今依然停放在医院太平间。经医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铁路部门支付停尸费29万元,铁路方面不服提出上诉。3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2009年10月12日中午,北京铁路局所辖衡水站至凉店站铁路段发生一起事故。八岁女童欢欢与哥哥一起放学回家,穿越铁道时被疾驰的33810次列车撞倒后死亡。据医院方面介绍,死者父亲是拾荒者,母亲神智不清。事发后,欢欢父亲、衡水车务段工作人员和衡水站派出所民警共同将尸体送到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下称衡水四院)太平间存放。欢欢父亲不满铁路方面不予赔偿的事故处理态度,一直将欢欢的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七年多来没有火化。

2013年底,衡水推行殡葬改革,要求撤销各医院太平间,衡水四院多次要求北京铁路局处理尸体、缴纳停尸费,但后者置之不理,医院遂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一小时5元、一天120元的冷藏尸体收费标准,判决北京铁路局给付衡水四院停尸费29万余元。北京铁路局不服,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

3月30日二审庭审现场,北京铁路局衡水车务段诉讼代理人称,北京铁路局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费用。原因在于,北京铁路局不是存放尸体的服务合同的主体,且对尸体不享有存放、火化的权利,死者欢欢的家属才是尸体服务合同的主体,衡水四院应当起诉的是死者家属。

“一审判决放纵了死者家属的不作为,尸体不处理违背公序良俗。”该代理人称。

衡水四院工作人员则反驳,事故发生后,北京铁路局怕死者家属滋事,强行将尸体交由车站派出所,后者将尸体置于医院太平间存放。根据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康复街派出所对衡水四院太平间原管理员费某的询问笔录,事发后,是铁路局主动联系医院太平间停放尸体。

费某称:“欢欢父亲不同意将尸体存放在四院太平间,是铁路上的人强行存放在四院太平间的,铁路上的人说女孩的尸体存放两三天就可以,结果尸体一直存放至今,之后再也没管过这具尸体。”对于这段证言,北京铁路局答辩称,康复街派出所与衡水四院太平间存在共同委托关系,这一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不能被采信。

衡水四院方面还表示,其多次要求北京铁路局缴纳停尸费,但北京铁路局一直以与死者家属未达成协议为由推托。

据财新记者了解,事发后,衡水车站派出所经现场勘验及调查做出了一份《事故情况报告》,结论为死者欢欢属正常交通事故死亡,铁路局不予赔偿,双方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由于死者家属未起诉,北京铁路局便推定死者家属没有异议,事故处理完毕。

不过,北京铁路局在本案一审时并未拿出《事故情况报告》,二审中才作为补充证据提交。衡水四院认为,这份报告是铁路部门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做出的,不具有公信力。“铁路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认定自己没有责任是错误的。”

庭审结束后,北京铁路局诉讼代理人拒绝了财新记者的采访要求。衡水四院工作人员则透露,欢欢父亲此前因偷盗行为被抓,目前正在服刑,北京铁路局和衡水四院均未能联系到死者父亲。二审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屡屡引发争议。根据2007年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32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条例》第33条还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事故发生后,《条例》第33条引发激烈争论,多位学者指“这一规定严重侵害了铁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民事权利,也阻碍了铁路运输企业汲取事故教训,积极改进技术和管理。”(参见财新网:“七专家建言国务院 铁路事故赔偿限额被指违法” )2012年11月9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8号国务院令,删除了《条例》第33条。

2016年以来,《条例》修改连续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其中2016年列为预备项目,2017年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国务院指出,修改《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另据财新网此前报道,中国铁路系统政企分开四年来,全国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下降,2016年死亡人数932人,同比下降10.1%,首次降至千人以内。(参见财新网:“2016年铁路交通事故死亡932人 首降千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