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威人士处获悉,监管层正紧锣密鼓调研和探讨,尽快完善信托专业子公司的监管框架,并与大资管统一监管政策做好衔接,最终在合适时间窗口推出相关监管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在行业转型、大资管竞争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专业子公司发展模式颇受一些信托公司青睐,但由于管理政策不完善,致使信托专业子公司设立工作陷入迟滞。同时,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跨界传染和监管套利,行业存在的一些乱象也亟待规范。随着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上述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尽快完善监管框架
所谓信托专业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采取控股或者参股方式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信托相关业务或为信托公司提供特定服务的专业化子公司。目前,信托专业子公司主要分为四类,即PE子公司、基金子公司、国际业务子公司、财富管理子公司。
“银监会高度关注信托专业子公司的规范和管理”,近日,权威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透露,目前监管部门正紧锣密鼓调研和探讨,尽快完善信托专业子公司的监管框架。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到底是出台一个大的《信托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还是针对单个的专业子公司推出管理办法并成熟一个推一个,这两种模式都在备选方案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尽管具体方案尚在制定之中,但这意味着,信托专业子公司监管政策的空缺将被补齐。业内研究人士表示,2014年4月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子公司;监管部门人士在2014年信托年会上明确鼓励信托公司在业务细分领域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做专做精。不过,目前仍缺乏针对信托子公司的具体政策,特别是对于境内子公司的设立、监管、运作的具体规定。前述研究人士表示,此前由于管理政策缺位,致使信托子公司设立工作迟滞,在一定程度使信托公司失去了竞争的公平性。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包括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早已布局专业子公司,成效显著。以中融信托为例,2011年,其全资PE子公司“中融鼎新”获批成立,2014年“中融鼎新”增资至10亿元,目前“中融鼎新”又投资设立了以资产管理、国际业务、互联网金融三大类业务领域为主的十余家专业子公司。这让后来者跃跃欲试,却又羡慕不已。
给合理需求提供窗口
在一些信托业内人士看来,伴随着相关监管框架的完善,信托专业子公司将迎来更好的发展,并进一步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以PE子公司为例。一方面,自2009年作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银监会批准了十几家信托公司设立PE子公司之后,就再鲜有新的信托PE子公司获批;另一方面,目前一些信托公司颇为关注PE子公司。
对此,前述权威人士表示,借助研究信托专业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契机,统筹考虑,做到有规可循、科学稳妥,并给合理的需求适时提供窗口。
事实上,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股权投资一直是监管机构鼓励的业务方向。
近期,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就表示,在一级市场方面,金融机构一手连接资本,一手连接项目,通过直接融资的形式将资本与项目结合,有助于降低企业负债率,有助于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同时,其“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也有助于金融机构自身盈利。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开展,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股权融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已经在实业投行领域积累多年,加之独特的制度优势,更应当积极把握这一机遇。
信托研究人士认为,相比发行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更适合通过PE子公司拓展一级市场业务。首先,在PE业务中,IPO是最为重要的一种退出方式,但由于政策规定,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却无法通过IPO实现退出,因此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才能合法合规。其次,在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体系下,通过专业子公司可为相关业务人员制定更为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
此外,中国证券报记者还了解到,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债转股业务,也让一些信托公司对成立PE子公司颇为迫切。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中小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掘金”债转股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目前来看,建行是与建信信托合作,由其担任管理人来实现“持股”的部分,这对于行业而言是一个不错的探索和尝试。中小银行目前会更倾向于与信托公司合作。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积极的资产管理者和投资机构,拥有非常全面的牌照和经验;另一方面,目前信托公司的数量很多,远多于资产管理公司。
某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一些中小银行具有较强的债转股动力,希望与我们公司合作。而我们公司则希望,这类业务能通过PE子公司开展,从而保障业务和团队的专业性。”
寻找时间窗口推出
前述权威人士表示,目前信托子公司有一些乱象亟待规范,比如子公司、孙公司、重公司关系复杂,未来要如何实现阳光化、是否并表管理等,涉及到很多问题,所以要积极稳妥推进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
事实上,信托子公司可能存在的监管套利行为已经引发多方关注。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此前由多家信托公司联合完成的研究课题《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研究》就建议,加强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并表监管。该文章指出,金融综合化经营改革不断深化,并表监管的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鉴于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跨行业、跨市场经营运作的实际,不同类型子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存在差异,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跨界传染,以及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问题,建议对信托专业子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事实上,此番对信托专业子公司监管顶层制度的设计,也被置于大资管统一监管的框架之内。前述权威人士表示,信托专业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将在各方面成熟的基础之上,择机推出。“目前资管机构统一监管办法正在制定当中,我们不能贸然开口子。因此,子公司管理办法也需要等待资管统一监管办法正式落地以后,做好政策衔接,要与大的政策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