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外毒地”公益诉讼案近日宣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败诉,两家公益机构共同负担189万元案件受理费。天价受理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被告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以及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以下简称“常隆地块”)。三被告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常隆地块”及周边环境,后搬离,但未作修复处理。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距离“常隆地块”仅一条马路之隔的新校址后,多名学生身体出现不适反应,前后有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消除其污染物对原厂址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两原告明确要求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

有争议的判决

判决书称,由于毒地修复工作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不支持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请求。

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对判决表示异议。“第一点,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让他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是去控制;第二点,判决书说两个原告诉讼目的已经逐步实现。什么叫逐步实现?一年也是逐步,十年也是逐步,一百年也是逐步,有期限吗?”

此外,马勇认为判决未体现污染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个和市政府没关系,即便是土地由当地政府去收储,政府只是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是损害赔偿的主体责任。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才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法律责任。”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表示,不能因为政府在治理,原来的污染企业就不承担责任。“如果政府已经治理好了,而且花了大量的钱治理,那他应该向这三个企业把修复费用要过来。”葛枫对财新记者说,目前长隆地块土壤以及地下水仍未得到修复,因此公益机构才诉讼要求三个化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葛枫表示,目前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存在位阶不高、规定不够详细的问题,给土壤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带来困难。“我们《环保法》上也有一些污染者负担的宏观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条款,而其他都散见于各规章、办法,如‘土十条’等等。《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尽快出台,并对责任主体做出正确清晰的界定,污染场地的治理责任到底是谁,谁来拿钱,谁来修复,整个追责的机制是什么。”

天价诉讼费争议

该案另一个引人关注之处是189万天价诉讼费。这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葛枫称,受污染的常外毒地当时做过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为3.7亿到3.9亿。因此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要求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3.7亿。

马勇称,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各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计算诉讼费的方式,即按照诉讼标的额进行计算。3.7亿元的标的算出来是189万诉讼费。

马勇认为天价诉讼费用与环境公益诉的立法本意不符。“立法本意是要激励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请环境公益诉讼,让违法者承担高昂的法律代价和经济代价。”马勇表示,目前作为原告的环保组织本已承担非常重的举证和诉讼准备工作,“你再让他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相当于阻止他提起公益诉讼。”

葛枫表示,从谁获益的角度来看,天价诉讼费也不合理。“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可以付出这么高昂的成本。”葛枫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应该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收受理费,否则没有社会组织会愿意冒高风险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对财新记者表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和公益组织相互之间应当有一个“释明”机制,即法院向公益组织说明诉讼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比如说,这个案件中某些方面需要你补充什么样的证据,如果你这个证据拿不出来,可能会导致败诉的后果,这些完全可以通知当事人。”周珂表示,“释明”机制在公益诉讼中很常见,但本案法院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周珂认为本案判决的社会效果不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容易给人得出这样的印象,就是法院在制造一种效果,这种案件你们就不要去诉了,如果诉的话,你要考虑到严重的后果。”

马勇表示绿发会未雨绸缪,已经开始募捐。“我们现在个人是限额筹资两块钱,我们希望更多的人都能关注到这个诉讼。”马勇表示,绿发会和自然之友已经决定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不光要承担一审的189万诉讼费,二审要再付189万,因此发起募捐是有必要的。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发文称,由于上诉期间一审判决的高昂费用并不会生效,而且需要把精力投入到案件本身,所以自然之友在常州公益诉讼二审结案之前,暂时不会发起针对此案的募捐。

张伯驹对财新记者说:“我觉得还有很大的空间和机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推动这个事情往我们希望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