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上海市政府官网发文,称将于2017年开始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12月30日,上海市官网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参保人员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上海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该试点方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间执行。

此举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上海提出到2020年,上海的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要降低到20%左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这其中,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力度,有效补充基本医保是一个重要的路径。

上海保监局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五家获准经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公司名单,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保险报》的报道称,上海保险业针对此项政策开发了两款“低保费、高保障”的专属商业保险产品。

一款是住院自费费用保险产品,为全国首款覆盖老年人群的住院自费费用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客户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普通部或质子重离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赔付;

另一款重大疾病产品,是改进型重大疾病,在扩展市场上现有产品保障病种范围的基础上,保费大幅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如果参保人同时购买两款产品,上海职工个人的住院自费医疗保障、个人重大疾病保障当年度内将最多增加30万保额。

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现收现付制不同,我国职工医保采取“统账结合”模式,即由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账户和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组成,保费由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大约为职工工资水平的8%。

就上海而言,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参保人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按照医保年度(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计入。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而个人医疗帐户年末剩余的资金,会按照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此前上海卫计委主任邬惊雷曾以自己的基本医保账户举例称:“上海1994年实行个人账户统筹,我很少看病,我(的个人账户余额)大概是三四万元人民币,20年的时间过来了,其实意义很小的。”

但是,邬惊雷表示,如果在参保人员年轻时,允许其把个人账户今年的钱拿出来买明年的保险,货币价值的放大效应就会很大。

相对而言,上海的医保缴费比例较高(2016年之前单位12%,个人2%;现调整为单位11%,个人2%),同时对于医保账户的管理也比较严格规范,因此账户资金积累较多。

第一财经记者获取的数据显示,2013年底上海职工医保参保人数1325.50万人,个人账户基金沉淀516.04亿元,人均个人账户累计结余3893元,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9倍。而这其中,余额最高的是35-39岁年龄段的人群,人均个人账户余额5413元。

因此,医疗基金盘活以及商业保险筹资,已经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

自2015年以来,福州、深圳、重庆、南京等地都已经出台政策,允许个人账户资金沉淀较多的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不过,虽然各地都采用自愿参保的原则,但门槛并不相同。

比如,福州规定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参保职工,在预留其中5000元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购买与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个人账户预留5000元后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购买的,应由个人出资购买。

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则提出,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已达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以上的,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参保。

南京则提出,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用于购买本人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年度使用限额为2000元。

但此次上海出台的通知,并未提及余额门槛,而且表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根据《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沪府〔2016〕45号)的要求,现就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具体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及产品目录,由上海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

三、参保人自愿购买产品后,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

四、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商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参保人确认的投保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