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以及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按照现有刑律,对篡改环境监控数据如何司法追究,应该说还存在着争议。虽然新《环保法》明文规定,监测数据造假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设定了“污染环境罪”,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没有把篡改环境监控数据的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难以按照“污染环境罪”来追究该类行为。参与篡改的公职人员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处以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对其他人员则不乏轻拿轻放。

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环境监控数据为“严重污染环境”,明确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这意味着以后对该类行为的司法追究,在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之外,还将适用于“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高的司法解释,看似只是对司法边界的细化,实则因为对篡改环境监控数据行为追究罪名的增加,进而增加了现实环境治理的司法约束力。可以想见,对保证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正常规范运行,两高的司法解释效力当值得期待。

不过,明确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为“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司法手段属于事后惩处措施,遏制篡改环境数据的行为,还需要全方位的治理措施。为治理空气污染,为防范人为数据造假,环保部近年来连续设置了数据“一点多发”、远程监控、定期开展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多层关卡,还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这些办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有人铤而走险,在西安甚至匪夷所思地出现了“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新闻。

“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式荒唐因何而出现?其中缘由,当然不乏此前相关司法约束的粗线条,但并不止于此。其他原因至少还包括,环保的垂直管理力度相对欠缺,少数地方政府或企业为掩盖治污不力,对环境监控数据上下其手;环境数据的第三方监督和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环境监控数据也就具备了造假的可能。这些现实驱动,并不会因增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适用罪名而马上消失。

环境监控数据,是环保决策的重要依据,其被篡改的负面效应是连锁性的。正因如此,增加篡改环境监控数据行为的适用罪名,这是一种看得见的威慑力赋予。但是,要让篡改行为消失,不能止于司法的进步,还要加速环保的垂直化管理改革,加速环境监控数据的公开。倘若环境监控数据不能被地方和企业所左右,民众对此有着较大的话语权,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当会失去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