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学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已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民促法》)修法而正式启动。
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制定背景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民办学校分类以后,政策资源或将进一步倾向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目的是通过政策引导,让办学者去办非营利民校”。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此前,诸多民办学校挂“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的办学模式将逐步转型。
非营利民校或获更多政策资源
上述熟悉政策制定过程的人士认为,实行新法后,民间资本办学的热情并不会如外界猜测的会消退,“此前民办学校可以获得的‘合理回报’取消了,但政府可以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决定》指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但根据新修法后的《民促法》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只能举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按照非营利和义务教育的双重因素,政府以后完全可以将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民校,当作公办学校来支持。”上述人士表示。
而在地方实践中,上海已率先建立了民办教育政府专项投入扶持机制。由上海市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政府专项资金,每年专项额度有4000万元。根据上海市教委的公开材料,2016年,上海市级财政用于民办高等教育的专项资金共计3.5亿元,市区两级财政用于民办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约0.7亿元。
从2014年起,上海还在12所试点学校,开展了民办中小学的“非营利制度试点”,给予专项支持和补贴生均教育经费等优惠政策和资源支持。
温州则是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截至2015年9月,温州市政府专项奖补民办教育的资金和购买服务资金共计已达5.85亿元,是试点开始以前的350%。
在深圳,近年来政府部门则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5年间投入了50亿元。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张铁明分析,实施新法后,广东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民校将继续加大投入,“目前深圳、东莞、广州,已经颁布规定要给每个K12(指从小学到中学阶段,共12个年级)民办学校的教师颁发从教津贴”。
但张铁明认为,非营利学校和公办学校只能达到法理上的同等待遇,在财政拨款绝对数上不可能实现同等待遇。
近日公布的2015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公告显示,虽然国家教育投入占GDP比例已连续第四年超过4%,但全国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却比上年降低了0.17个百分点。
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张端鸿告诉财新记者,未来国家教育投入要维持在超4%并不容易,因为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有些国家的教育投入占GDP比重5%甚至6%,前提是财政收入占GDP百分比要达到30%甚至40%”。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根据《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等教育财政数据测算,2013年财政性经费总额24488.22亿元,其中民办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仅557.9亿。
业界:可提高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标准
上述熟析民办教育改革政策制定过程的人士认为,未来,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虽然依法需登记为“非营利”性质,但学校仍可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获得应有回报。
目前,上海、温州等地都已开始政府购买民校教育服务的尝试。
在基础教育阶段,上海各区县建立了民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机制,其中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在2016年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上述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在温州,政府已用当地“生均教育事业费20%”的比例,对非营利民校进行补贴。在温州的官方规划中,这一比例未来还可能提升至30%至50%。
“从购买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帮政府培养了学生,若按生均教育事业费1万元为参照,教育服务价值就值1万,现在的象征性补贴不等值”。上述人士认为,等民办学校营利、非营利的界限更加清晰后,各地就可以提高对非营利民校购买服务的标准,甚至可以全额购买。
“如果政府的支持到位,非营利民校既可以拿足公共财政优势,又能发挥民办学校的机制优势。”上述人士表示。
但从纸面走向现实,“公”和“私”的纠葛还待进一步理顺。
财新记者获悉,在温州,因为下属各区县政府财力不一和观念落差等原因,已出现提高补助门槛,或增加对民校的附设条件;以及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资金推迟兑现,或数额打折扣等现象。
截至2015年8月底的统计数字,温州市对民办教育的专项奖补资金3820万元中,已拨付给学校的仅476万元;政府购买服务资测算金额有2.04亿元,但仅拨付学校803万元。
从“公办学校财政”走向“公共教育财政”
上述熟悉政策制定过程的人士透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后,政府将把政策资源倾向非营利民校,“目的是通过政策引导,让办学者去办非营利民校”。熟悉教育产业的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吴冠雄预测,按照当前的政策,3-5年之内,地方政府在具体审批中,都不会倾向让民办的学历制学校,在分类上转成“营利性”。
吴华也预测,此后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格局是:营利性民校受到抑制,非营利性民校得到发展;同时,政府对民办学校只提供制度化有限资助的教育财政投入格局,也将为之改变。
此前,国家教育财政已显露出将民办学校纳入覆盖的苗头。2015年底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就规定: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纳入保障机制。
吴华认为,这个文件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政府对公共财政在教育职能上的理解和制度设计,正在从“公办学校财政”转向“公共教育财政”。
这两者之间的转换,意味着什么?
吴华解释,在过往的“公办学校财政”概念下,只有公办学校,才是公共资源配置的合法主体。
但在新的“公共教育财政”的概念中,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只要他们是公共教育的组成部分,就拥有获得财政资源的合法权利”。
“政府在教育财政观念上的转变,揭示了各个阶段对民办学校实施普遍资助的深刻变革即将来临”。吴华在他的研究中如此预期。
此外,上述熟悉政策制定背景的人士也提出,未来非营利学校的学费使用,和终止办学时的财产处置问题,都需要进行社会资金和国家财政的区分。吴冠雄建议,非营利民校用于办学的资产,可由基金会长期经营。
2014年8月,上海成立了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该基金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协助回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剩余资产。
据财新记者了解,温州也将成立类似的民办教育基金会,主要负责处理非营利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原本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转为企业后的资产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