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民办小学 图自东方IC
 

(见习记者 陈少远 王明婷 记者 盛梦露)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财新记者从多方获悉,修法后,中央政府层面正酝酿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教育业内常称为“31条”)及两个《细则》等配套政策。

一位曾参与温州和国家民办教育政策制定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尚待出台的《意见》,将对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的法规、细则有很大指导作用。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在其研究中也指出,《意见》可望体现 “放宽办学市场准入”、“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试点”等放松管制的政策导向。

在财新记者的采访中,多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者表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后,业内仍亟待后续政策出台。

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张铁明指出,在中央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前,各地应有针对性地抓紧调研,而不应仓促出台地方性方案。

据财新记者了解,《意见》的起草工作早已在2014年底完成,并报送国务院审定,但又因需统筹协调发改委、国土部、中央编办等十余个部门的意见而几经修改。

而与《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3份配套文件,则已于2016年4月的中央深改组第23次会议通过。财新记者获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两份文件,起初分别由上海市和温州市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此外,温州市方面还曾负责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管理规定的起草。不过,知情人士透露,这份文件是否出台还待决定。

此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下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具体办法,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决定》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实施层面尽快予以落实。

上述曾参与温州和国家民办教育政策制定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地方政府的观念至关重要。如果观念解放,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可以迎来很好的发展。”

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解读,目前的政策方向释放了对地方授权的信号,“这次对地方授权的力度,体现了优越性”,业界普遍期待法律授权下的各类地方创新模式。

沪瓯粤三地探索前景受关注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修改之前,已有上海市、温州市和广东省三地,在民办教育的管理机制上,作出诸多探索。

上海市教委副主任高德毅告诉财新记者,由于此前上海已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上做了一些试点,地方细则的出台将较为稳健。

“上海教育整体的基础水准相对较高,对于民办学校(及其后的分类管理),不像广东和温州压力那么大。”

和最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版本相比,温州市和广东省两地则已走得更远。

例如温州为突破民办学校未分类管理时,对办学盈余再利用的限制,特别另辟蹊径,为当地民办学校设立一种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突破民办学校过去被归属于“非企业法人”的属性约束。

经过调整之后,作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温州民办学校,出资资产为举办者所有;每年若有办学结余,学校还可按“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作为上限,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此外,在办学增值部分,温州市地方政府也可按照出资人的贡献比例给予奖励。

自试点以来,这些对民间资本办学友善的政策,在温州吸引了约70亿的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本月底之前,我们会召集所有学校培训一遍,先把政策学透”,温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戚德忠告诉财新记者,温州此前的一些政策“走得快了”,在修法后还待调整。但戚德忠认为,整体来说,温州市的地方政策衔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后的新内容并没有问题。

而广东,则是全国范围内唯一一个在地方立法层面保障民办学校产权和举办权的省份。在广东省,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可被计入出资额,还可根据质量综合评级,获取营利空间。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校长也可获得股权鼓励。

不过,张铁明对广东是否能在短期内出台全省性的地方细则并不乐观。他说,因为广东省的民办教育规模大、历史长、各方面情况复杂,可能还需要一两年。

他认为,各地应当根据历史和现实的不同情况制定细则,真正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的分类改革平稳、合理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