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2亿元信托计划无法按期兑付,长安信托遭遇投资者多轮索赔诉讼。

11月15日,陕西高院就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诉长安信托索赔案进行了证据交换。加之此前56位自然人投资者及北京某公司的同类诉讼,涉及投资金额共约4.15亿元。

据上述诉讼代理律师介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陆续加入诉讼行列。

“目前有关诉讼仍在程序中,公司亦等法院裁定。”长安信托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管11月16日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就相关违约产品,公司正积极保全投资标的方面的有关资产,预计保全物账面价值数亿元。该高层管理人士还表示:“在煤炭价格回暖背景下,产品涉及的山西联盛能源的破产重整估值有望回升。由此,12亿元逾期兑付的信托产品,或有望接近成本兑付。”

兑付违约

根据长安信托官网显示,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长安3号”)运营方式为,信托资金受让山西泰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联投资”)持有的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俊集团”)35%股权收益权,受让自然人郭启飞持有的楼俊集团30%股权收益权。信托到期后由郭启飞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能源”)回购楼俊集团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楼俊集团煤矿技改、缴纳资源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据长安信托2013年8月公告显示,该煤炭信托计划于2012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募集资金共12亿元,分三期发行,各期信托期限均为24个月,最后一期到期日为2015年3月7日。

据了解,“长安3号”运行过程中,长安信托除支付少部分投资收益外,全部本金及大量的剩余投资收益时至今日均未兑付。

在长达一年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6月15日,3位自然人投资者将长安信托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要求索赔,涉及投资金额共300万元。索赔金额包括投资本金、利息及延期损失等。

诉讼书中称,长安信托仅于2014年3月向原告分配了一次投资收益,剩余投资收益再未分配。2015年3月投资期限届满至今,未向原告分配任何投资本金。原告经了解认为,长安信托在信托计划发起、管理及处置等过程中严重不尽责。

由此,也拉开了针对前述”长安3号”违约索赔的诉讼序幕。

华电集团在诉讼中表示,2012年11月15日,其与长安信托签订认购合同,投资金额2亿元,预期收益率11%/年。此外,双方还就费用计算和支付等鉴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长安信托于每信托季度向华电集团分配一次信托收益。然而,自2014年5月开始,长安信托再未按期向华电集团分配投资收益。自2014年11月投资届满至今,也未分配任何投资本金。同时,华电集团在诉讼书中也表达了对长安信托在信托计划发起、管理及处置等过程中严重不尽责的质疑。

对于前述自然人的质疑,长安信托在2016年8月16日出具的《答辩状》中表示,长安信托不存在违约情形、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本次信托财产发生风险是由于市场及政策原因导致的,并非长安信托未尽责造成的。

受累联盛能源

“联盛能源危机”爆发,最终殃及“长安3号”未按时兑付。

2013年,在煤炭行业亏损下,联盛能源亦受到煤炭市场不济冲击,导致其及相关回购方资金周转紧张。2013年11月,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受理联盛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重整申请。

从“长安3号” 第三方担保和保证金归集等多项风控措施看,可谓万无一失。然而,该信托计划运行仅几个月后,风控措施即出现问题。

据长安信托2013年8月13日出具的《风控措施落实说明》显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已陆续开展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业务,长安信托随即启动相关程序,向楼俊集团发出相关《通知函》,并派专人督办,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办理完成。

事实上,早在“长安3号”推出之前的2012年8月29日,陕西省银监局非银处已对该计划进行了风险提示,内容包括加强项目期间管理,密切关注三个煤矿的技改和投产进展。落实楼俊集团100%股权质押和三个煤矿采矿证等抵押等担保。

而据山西省国土能源厅公布的“山西省煤炭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信息表(第一期)”显示,根据“晋国土资矿抵备字【2013】第66号”,山西楼俊集团张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即前述3家煤业公司之一)的采矿权,其抵押权人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备案登记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抵押期至2018年6月19日。

因质押方面存在瑕疵,长安信托的风控措施也被投资者质疑。

对此,前述长安信托高管认为,陕西省银监局的风险提示属于其日常性的工作措施,该局并未对长安信托进行过任何处罚。在他看来,该公司在该产品的风控方面并无不妥之处。

上述高管还解释称,由于山西方面主导的司法重整比较缓慢,导致项目2014年到期至今不能兑付。“目前长安信托积极关注联盛重整,并尽最大努力、最大化保障投资人权益。”

是否尽责引质疑

除了尽调报告时间滞后,投资者对于长安信托的尽调工作也提出了诸多质疑。

从时间来看,“长安3号”发行后,长安信托才出具尽调报告。“长安3号”成立于2012年11月16日。然而,记者查阅到的该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显示,报告发布时间为2012年12月。

由此,投资者认为,长安信托根本没有对融资方联盛集团及担保方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某公司负责人则表示,长安信托未对回购方之一的郭启飞进行调查。

根据他提供的其与赵智林(“长安3号”计划的执行经理)在2016年7月9日的通话文字记录显示,后者在通话中表示,郭启飞以连带责任担保,可以保留对他的资产和相关个人连带还款的追索权。但当时,他(指郭启飞)毕竟是一个企业的二股东,对其进行个人资产调查不太合适,且这个资产也不好验证。

赵智林在通话中还表示,此前出具尽调报告的长安信托太原业务部已经撤销,目前,“长安3号”的后续处理工作由长安信托管理部统一处理,总公司统一安排。

此外,投资人整理“长安3号”的公告时发现,长安信托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投资人向银监会发送的举报材料显示,根据长安信托自己提供的材料,其在2013年11月29日已知悉,“长安3号”回购方之一的联盛集团申请破产。另外,针对联盛集团被裁定重整,楼俊集团及下属3矿被裁定重整,担保方邢立斌、李凤晓被刑拘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以及长安信托在无法提供担保方,山西汇丰兴业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中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限担保的情况下,未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披露,更未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该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此外,投资人还认为,长安信托在“长安3号”出现风险之后,不积极主张债务,还擅自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也无法提供保证金追缴的财产线索,给该计划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结果,导致相关投资至今完全未能收回。

就投资人的质疑,长安信托前述高管没有正面回答,只称,对信托计划的合规性有信心,公司将静待审理结果。另外,公司一直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并推动债务重组的进程,包括持续运用法律工具保全资产且获得一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