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电控股”)起诉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信托”)信托合同纠纷一案,将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经济导报记者独家获悉,华电控股是因4年前花2亿元购买的信托计划未能兑付,而将长安信托告上法庭的。实际上,这已经是今年以来长安信托因同一个信托计划第三次被告上法庭了,而未能兑付的本金共计12亿元。

“今年8月开庭后,我们发现长安信托在项目管理的前、中、后期严重不尽责,风险控制形同虚设,比如未做尽职调查、擅自放弃保证金归集、采矿权抵押等,进而导致信托产品不能兑付,致使信托计划参与者产生巨大损失。”购买了300万元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宗继天(化名)对经济导报记者说,长安信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尽快赔偿信托计划参与者的损失。

未能兑付的长安3号

宗继天告诉经济导报记者,为了追求9.5%的年化收益,他在2013年购买了长安信托发行的这款“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长安3号”)产品。当时买的时候他还特地上网查了,发现长安信托也是国内排名靠前的机构,按照信托公司提供的材料,这款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也比较严格,宗继天认为还是比较放心的。

可让宗继天万万没想到的是,除了在2014年获得了一笔收益之外,长安信托在随后的两年里再未兑付任何收益,而在2015年信托计划到期后,购买了该计划的一众人等至今连本金都没有拿回来。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长安3号募集资金共12亿元,分三期发行,第一期于2012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第二期于2013年2月8日成立,第三期于2013年3月7日成立,各期信托期限均为24个月,最后一期到期日为2015年3月7日。

其运作方式为信托资金受让山西泰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楼俊集团35%股权收益权,受让自然人郭启飞持有的楼俊集团30%股权收益权;信托到期后由郭启飞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楼俊集团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楼俊集团煤矿技改、缴纳资源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不过,在2013年11月底,多家媒体报道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受理联盛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申请重整的事件,事件发生后,联盛能源及相关回购方、担保方均未能按期履行回购义务及担保责任。2015年3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裁定受理回购方的破产重整。

来自南方的刘女士同样在2013年购买了300万元长安3号,她同样仅在2014年拿到过一次收益。和宗继天一样,在2014年以后,她再未从长安3号获得任何收益,本金的拿回也是遥遥无期。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与宗继天、刘女士一样购买了长安3号的自然人和机构据说有280多位,其中包括华电控股这样的央企。

而随着兑付问题迟迟不能解决,越来越多的信托计划参与人发现,长安信托在长安3号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之处,对资金不能兑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而纷纷对长安信托提起诉讼。

运作被指严重违规

经济导报记者获悉,从2016年6月至今,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西安中院和陕西省高院等陕西省三级法院都收到了长安3号信托计划参与者起诉长安信托的案件,8月和9月已经分别开过一次庭,11月21日还要进行一场有42名原告的开庭。

而截至11月,已有68个自然人和2个机构对长安信托提起诉讼,其中2个机构中,就包括央企华电控股。而在提起诉讼的自然人中,购买最少的也有100万元,最多的高达1000万元,而从地域来看,来自北京的最多,共计27人。

据了解,在前两次开庭中,按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和证据,长安信托被指控在信托计划的发起设立、运营管理、处置等过程中严重不尽责,严重违约。比如,长安信托擅自放弃被投资标的企业楼俊集团及下属3矿的保证金归集和采矿权抵押,导致该项目的回购价款受到严重影响、也影响了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按照长安3号信托合同约定的担保措施,楼俊集团及下属三矿向长安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满足采矿证抵押条件后1个月,将采矿证抵押给长安信托。

同时,郭启飞、泰联投资分别将其持有的30%和35%楼俊集团股权质押给长安信托,泰联投资持有的楼俊集团另外35%已出质股权,也将在解除质押后10-15个工作日内质押给长安信托,为上述二者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另外,信托计划成立满6个月后,楼俊集团及其下属3矿每月煤炭销售金额10%的资金要划入资金监管账户,作为每期信托计划届满时回购款的一部分划入信托专户。

而关于保证金归集,信托合同约定,每一期到期日前3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到本期信托资金规模(指本金,下同)的20%,到期日前2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到30%,到期日前1个月时归集保证金总额应达到50%

“煤矿最值钱的东西就是采矿权,可长安信托压根儿就没办理采矿权质押,也没进行保证金归集,致使风险爆发后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宗继天和刘女士都对经济导报记者说,长安信托根本未体现金融机构应有的诚信,而这应该是金融机构安身立命的根本。

经济导报记者从原告处获得的证据显示,2012年8月,即长安3号发行成立之前,陕西省银监局非银处就该信托计划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加强项目期间管理,密切关注3个煤矿技改和投产的进展;落实楼俊集团100%的股权质押和3个煤矿采矿证等抵押等担保措施。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也发文明确,自2013年1月25日起,已经取得长期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可开展煤矿采矿权证抵押备案业务。

宗继天表示,当时楼俊集团下属3矿已经整合完毕,并办理了长期采矿权许可证,自2013年1月25日可办理抵押手续;但长安信托自始至终未落实楼俊集团100%的股权质押和3个煤矿的采矿证的抵押等担保措施。

此外,信托计划参与者们反映,长安信托违规行为还包括,未对信托计划的回购方之一郭启飞的情况做尽职调查;信托计划出现风险后,不积极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甚至擅自撤回执行申请,罔顾投资人的利益;提供回购人、保证人等的虚假财务数据,欺骗投资人。

针对这些情况,上述自然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在向中国银监会和陕西银监局进行举报。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本报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