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逐年减少闲置土地多地区的新增用地计划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通知》在大力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规范认定无效用地批准文件、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调查确认、加强“增存挂钩”机制运行的监测监管等方面做出要求。

一、大力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明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规范认定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各省(区、市)要适时组织市、县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三、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置。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调查确认。对于失效的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实后,适时汇总报部。部在相关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对于闲置土地,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确认,并在本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尽早明确处置原则、适用类型和盘活利用方式等。

五、加强“增存挂钩”机制运行的监测监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纳入督察工作重点。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较大、处置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地区,依照有关规定发出督察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新政落地:住宅限售三年 暂停企业购买商品住房

7月31日傍晚,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网签手续;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的,可继续完成交易。

其次,关于新供应用地也明确了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转让。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不在禁止转让之列。

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

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市公积金中心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执行;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执行。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楼盘,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可能采用“线上诚意登记、公证摇号”、“线下公证选房”的模式开展相关销售工作,并对预售商品住房的公证摇号、按序选房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浙江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

近日,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公安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通知》指出,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整治重点区域为我省国家确定的先行开展专项行动城市(杭州、宁波);其它9个设区城市及其确定的重点县(市)。

具体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为,(一)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二)严厉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三)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四)严厉打击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同时,《通知》明确了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的情形。

在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这一重点整治领域,相关部门将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重点查处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情形。其中明确,公安部门将联合宣传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查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的情形。

根据通知,在8月至10月的检查查处阶段,各城市要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房地产信用平台,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在11月至12月的抽查总结阶段,将视情况采取省级联合检查、挂牌督办、交叉互检等形式,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和抽查。

长春:商品房必须申报价格才可销售 高于申报价不予网签

7月30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出相应措施。

《通知》提出,所有在售的商品房(含现房)须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后方可销售,否则不予网签。未申报过销售价格的项目,须补充申报价格。

此外,《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申报价格规范销售,高于申报价格的房屋不予网签。该《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早在今年5月份,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中增加商品房预售价格内容,申报价格将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上面向社会公布。

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6月,长春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1.6%;同比涨幅10.2%;其中环比涨幅在70个大中城市中排名第16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