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债券违约事项不断出现,证券公司也加入到债权人“维权大军”中,以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1月15日,春和集团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国开证券已向宁波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兑付“15春和CP001”短期融资券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Wind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在交易所、银行间、柜台市场共计发生49起债券违约案例。而在债券市场违约持续增加的环境下,除了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证券公司作为相关违约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也不免发生与发行人“对簿公堂”的局面。

国开证券起诉春和集团

1月15日,春和集团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国开证券已向宁波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兑付“15春和CP001”短期融资券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事实上,“15春和CP001”债券违约发生于2016年5月份。彼时,春和集团公告称:“因行业整体下滑、海外投资亏损、银行收贷等原因,公司现金流枯竭,即将有断裂的危险,目前发行人已无法按期兑付到期的短融本息,其下属浙江船厂已进入破产重整且外部评级机构已将春和集团列为重大风险企业。”至今,“15春和CP001”债券违约已逾1年半时间,但仍未有彻底解决迹象。

“15春和CP001”主承销商表示,将继续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筹措偿债资金。不过,根据发行人春和集团目前的财务状况,短期内恐怕能以成行。

根据春和集团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15春和CP001违约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因债务问题,其银行账号及所有名下固定资产均已被法院查封或保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部分的资产均已抵押在银行名下。截至报告期(2017年12月27日),集团共有银行负债约69.73亿元。且公司大量裁员,集团本部已停止运营,仅能维持日常运营的需要。也就是说,国开证券此时进行诉讼,将难以进行相应的诉前财产保全。

另外,《证券日报》记者查询春和集团诉讼情况,截至2017年10月20日,其可查询的作为被告的诉讼已达66起。其中,案件已判决并且原告胜诉的诉讼占比超过2/3。春和集团亦坦言,其公司各项诉讼案件陆续开庭审理、执行,已审结案件中,大部分判决结果均为公司败诉。在目前已披露的66起诉讼原告名单中,尚未有证券公司身影。目前来看,国开证券是首家向春和集团提起诉讼的券商。

就此次国开证券诉讼事项,记者曾试图致电国开证券询问更多细节,但截至发稿,未获得有效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7月份,上交所曾对春和集团及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予以公开谴责,违约事实主要有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未按约定按时付息并披露临时报告、未按时回复交易所问询等,相关负责人消极对待违约化解处置工作,怠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春和集团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承销商与发行人“对簿公堂”

自2014年出现首例债券违约以来,在债券市场上相关违约案例也不断增加。Wind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在交易所、银行间、柜台市场共计发生49起债券(公募债及私募债均包括在内)违约案例。

而在债券市场违约持续增加的环境下,除了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证券公司作为相关违约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也不免焦头烂额,甚至出现与发行人“对簿公堂”的局面。

1月9日晚间,中山证券控股母公司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中山证券作为亿阳集团公开发行的“16亿阳01”的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就该债券出现预期违约情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亿阳集团偿付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多项费用合计2.24亿元,并已获得相关案件受理证明文件。

中山证券表示,2016年1月份,“16亿阳01”公开发行,而自2017年10月份起,亿阳集团名下资产因涉诉被多家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且亿阳集团债项信用评级持续下降。此后,亿阳集团亦未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提供增信措施和有效担保,中山证券要求亿阳集团于2017年11月22日前偿付本期债券的全部本息,但亿阳集团一直未予偿付,已构成逾期。

事实上,这已不是中山证券因债券违约而向亿阳集团提起的首次诉讼。1月3日,中山证券称已就亿阳集团发行的“16亿阳03”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与“16亿阳01”如出一辙,相关诉请金额合计达人8.03亿元。

而根据亿阳集团控股上市公司ST信通公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27日,亿阳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进入第三十轮轮候冻结。另外,目前披露的以亿阳集团和亿阳信通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已有14起之多,涉及大通证券、华融信托、交银信托等多家金融机构。

另外,面对债券迟迟难以兑付的情况,投资者往往将“炮火”对准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严重者甚至罢免证券公司的受托管理人资格。例如,2017年8月份,五洋建设于2015年发行的“15五洋债”发生违约。此后,作为“15五洋债”“15五洋02”的主承销商的德邦证券与发行人一并成为众矢之的。相关债权人认为德邦证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在2017年9月份更是通过了罢免德邦证券“15五洋债”受托管理人资格的议案。

对此,德邦证券称“已勤勉尽职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尊重债券持有人有关罢免议案和表决结果,在新任受托管理人签订受托协议前,继续履行受托职责。而截至1月8日,德邦证券仍作为受托管理人发布相关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北京某券商固收业务人员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旦债券出现违约,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势必“难辞其咎”:“作为连接发行人和债权人的‘中间人’,承销商的地位十分尴尬。在发生债券违约后,投资人在兑付不成之后大多将承销商和发行人一起归于对立面。”即使尽到勤勉尽职义务,但对于违约后续事项的持续跟进和处理,也将占据相关项目团队大部分的日常工作时间。“宁可少做业务,也不能出现‘踩雷’”。该业务人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