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基金时,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并未能按期完成2016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对其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二、未在2016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