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作为全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于2014年11月建立了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在三年试点工作结束后,2018年起我市将进入公共巨灾保险正式实施阶段。
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政府首年出资3800万元向保险机构购买了总保额6亿元的自然灾害险,2016年和2017年每年保费增加到5700万元,总保额增加到7亿元,其中,6亿元为自然灾害险,1亿元为公共安全险。三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灾群众普遍受益,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公共巨灾保险制度成为我市运用现代金融保险手段提高应对重大灾害风险能力的一个成功创新举措,被国内一些专家学者誉为公共巨灾保险的“宁波样本”。
三年前,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财产和人身伤亡相结合的公共巨灾保险制度。试点期间,若因台风、龙卷风、雷击、暴雨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居民住宅进水20厘米以上或房屋损毁的,居民可向保险机构获得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救助赔款;造成人员伤亡的,可向保险机构获得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抚恤赔款;因见义勇为伤亡的,再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抚恤赔款。2016年起增设公共安全保险项目,在我市发生火灾、爆炸、群众性拥挤踩踏、恐怖袭击等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后,在无法找到事件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情况下,保险机构给予受害者最高10万元的人身伤亡抚恤理赔;对需要安置的受害者,给予每人每天90元,最多90天的安置费用补偿。
公共巨灾保险实施三年来,先后经历了“灿鸿”“杜鹃”“莫兰蒂”等多次台风灾害,累计向16.8万户(次)居民家庭支付救助赔款9521万元,对受灾群众既是救助,也是安抚,起到了很好的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作用。2017年,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共巨灾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绩效评估,结果显示,有83.7%的受灾群众对公共巨灾保险实施效果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