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9月底,全国已经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1347亿元,占全年新增限额的96.2%。

经全国人大批准,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18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务7800亿元、专项债务4000亿元,比上年增加5800亿元,落实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阶段性提高财政赤字率”的要求。

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财政部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了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等制度,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新增举债全部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同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预算法实施前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了清理甄别,分清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其中,凡属于政府债务的部分,纳入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范围,允许地方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

2015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在3年左右的过渡期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中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自这项工作启动以来,至2016年9月底,全国地方累计完成发行置换债券7.2万亿元。

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如果以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0.66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数据计算,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8.9%,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2016年,经全国人大批准,新增中央政府债务限额1.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万亿元,随着2016年GDP的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预计到2016年末负债率不会出现大的变化。今后,我国GDP和地方财政收入仍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提供了根本支撑。

上述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堵住各种不规范渠道,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