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2016年半年报披露工作已基本收尾。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总结年报及半年报披露监管经验,不断完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重点推进四项工作。”11月4日,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看,一是针对定期报告披露中存在的常见问题,研究制定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就定期报告披露的标准及要求予以细化,统一信息披露监管尺度,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二是尽快推动制定并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人临时公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导发行人加强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三是启动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修订工作。四是建立对发行人的常态化信息披露培训机制。

谈及上交所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报披露的整体情况,该人士表示,总的来看,通过充分准备和积极推进相关举措,2016年公司债券半年报披露取得了积极成效:披露及时性大大改善,截至8月31日(半年报法定披露截止日),仅有4家公募公司债、11家私募公司债、15家企业债发行人未披露半年报,准时披露率达到99%。截至9月30日,全部公司债券均披露半年报,仅7家企业债发行人尚未披露。

上交所表示,在目前信息披露及时性已得到大幅改善的情况下,下一阶段将逐步把监管重心转变到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来,不断提高债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进债券市场更好更健康发展。

与公司债券年报监管相比,上交所对半年报监管方面,强化对重点行业的监管。

针对半年报披露反映出的有效性不足问题,结合相关信息对偿债能力和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本次半年报监管更加聚焦和突出重点的监管事项,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进行有效披露。

同时,加大对私募债券的监管力度。在半年报开始披露前,上交所重点对私募债券披露定期报告的约定情况进行了集中排查,摸清了有关情况,做好私募债券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在半年报监管中,对按规定或约定须披露定期报告的发行人,上交所根据私募债券的特点,依规进行了监管。除披露内容可相对简化外,私募债券在信息披露的监管原则、方法、标准和尺度上,基本与公募债券保持一致。

下一步,上交所将修改私募债券相关业务规则,进一步加大对私募债券的监管力度。对于约定不披露定期报告的存量私募债券,上交所将通过加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管,引导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情况等影响偿债能力的关键信息。